(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1验收程序:(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位制定验收方案,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3)确认验收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内容进行月度考核标准进行验收。中标单位每个季度向招标人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1.2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比例。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则终止合同。1.3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1.4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5.1中标人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
(1)每月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时以下的灯具。(2)每月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3)按照维护考核要求,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4)每月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5)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5.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5.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5.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服务时限要求: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1)非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2)通用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3)异型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 天内修复。(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5.7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5.8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 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 100%。5.9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商务履约验收内容:5.11质量要求
5.11.1质量标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中标人更换的产品,应与原亮化设施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5.11.2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①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进行考核验收。②市级检查情况反馈。根据长沙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采集的数字化案卷和市级检查、巡查通报等的情况及处理反馈情况综合评定。③日常巡查。每周固定巡查一次,检查范围为全区纳入考核范围的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④不定期检查。根据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主次干道、重要节点和活动主要路线的景观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⑤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月度考核成绩。(6)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应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2乙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