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1180吨/年D-酰氯等医药中间体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或在我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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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3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1180吨/年D-酰氯等医药中间体生产线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溆浦产业开发区江口片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原有2000吨/年三苯基磷生产线一条(现已注销原危险化学品三苯基磷安全生产许可证(湘WH安许可证字〔2020〕H-0360)),于2018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溆环书〔2018〕4号),2019年8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技术和市场原因,三苯基磷生产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本次拟依托原有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方案调整,开展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项目总投资4480万元。总用地面积为28822.4m2,总建筑面积为4056.66m2,全部利用原有厂区用地,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对原有甲类生产车间三苯基磷生产线实施改造,不再生产三苯基磷产品,改为设置3条生产线(D-酰氯、2,4-二氨基-6-氯嘧啶、2-羧甲基-5-甲氧基苯甲酸各1条生产线)。(2)原有乙类原料仓库改建为甲类,其余成品仓库、罐区等储运工程均利旧。(3)辅助工程动力车间、办公楼等均利旧。(4******消防等公用工程均利旧,环保工程配套升级改造。项目建成后全厂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为D-酰氯700吨/年、2,4-二氨基-6-氯嘧啶400吨/年、2-羧甲基-5-甲氧基苯甲酸80吨/年,三种产品合计总产量118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施工期污染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6个100%+2”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废气污染影响。D-酰氯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气与2,4-二氨基-6-氯嘧啶生产线产生的三氯氧磷工艺废气采用“二级冷凝”处理,2,4-二氨基-6-氯嘧啶生产线产生的其他工艺废气与2-羧甲基-5-甲氧基苯甲酸生产线产生的工艺废气采用“二级冷凝+一级水吸+一级碱吸”处理设施处理,收集的储罐呼吸废气引入该处理设施,统一经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物质锅炉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处理后经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厂区污水处理站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一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DA00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排放限值要求;DA002排气筒各污染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DA003排气筒VOCs(以NMHC计)、氯化氢、氨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20m高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各生产环节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密闭或负压操作等措施,确保企业厂区内VOCs(以NMHC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表C.1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以NMHC计)、SO2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厂界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3.废水污染影响。项目循环水系统定排水、制纯水产生的浓水、锅炉排污水分别经收集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工艺废水、尾气吸收废水、地面冲洗水、真空泵废水、初期雨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0m3/d,采用“微电解+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厌氧+AO生化+MBR膜+深度氧化”处理工艺)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鉴于目前江口片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入口排污口正在整改中,尚未取得批复,则整改过渡期间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由吸污罐车运至溆浦产业开发区红花园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新建废水暂存池;江口片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入口排污口整改合规后由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废水纳管总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之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其中急性毒性、二氯甲烷、总有机碳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表2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危险废物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要求。高盐废水蒸发结晶产生的废盐须进行危废鉴别(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则按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进行综合利用或交由废盐处置中心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噪声污染影响。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响。落实分区防渗、防腐措施,并按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点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其他。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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